山东支持远程审核处方,专职执业药师无法在

 

12月1日,《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两个《办法》都支持药品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审核处方,每20家连锁门店至少配备2名专职审方执业药师。《办法》提出,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三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在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可通过“互联网+”技术集中、远程审核处方,每20家连锁门店至少配备2名专职审方执业药师。《办法》要求,执业药师信息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至少包括姓名、执业注册证号及照片等)。使用第三方平台审核处方的要告知公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应在处方药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停止销售处方药并记录原因,记录应存档备查。对未按核定的分类设置条件要求经营,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原核定分类设定条件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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