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售烟,罚澎湃在线
8月9日,笔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融安县长安镇立新街某超市因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被该局罚款元。据悉,这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融安县首例因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而被处罚的案件。
执法人员在调查、核实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情况
据介绍,今年7月上旬,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融安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长安镇立新街某超市向未成年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融安县市场监管局立刻组织执法人员核实情况,查看了相关监控视频录像,并向未成年人和涉案超市了解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融安市场监管局证实了涉案超市确实存在未查验购买人任何身份证件,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
涉案超市经营者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按手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融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超市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涉案超市经营者懊悔地说:“都是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意识到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严重性。”她在签字按手印时还一个劲地向执法人员表示,今后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自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卷烟销售网点,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包括卷烟、雪茄及电子烟),并要求卷烟零售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包括卷烟、雪茄及电子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卷烟零售户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向未成年售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笔者从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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