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处方药销售管理试行规定药店不得用开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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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新闻讯17日,记者获悉,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经本店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同时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
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药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严格执行限量销售、查验身份证并予以登记、设置专柜等有关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要分区陈列,并贴有专有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经本店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如执业药师不能对处方进行审核时,应当停止销售处方药,并挂牌告知。
凭医疗机构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亦可凭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销售处方药,并复印留存或填写“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填写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信息。
顾客使用社会保障卡(或会员卡)购药的,可将相关信息转为登记信息。对纳入医保的特殊疾病(慢性疾病)顾客,可凭医疗保险就诊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上相关信息销售处方药,且单次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处方和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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